在典妻过程中,双方必须签订契约,而典租的价格则通常依据妻子的年龄和租期长短来确定。一般来说,典租的时长为三到五年。租赁者也可以对所典的女子提出各种要求,例如要求其具备生育能力(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)、在典妻期间不能回到原夫家与丈夫同居,或不能回去照顾其他子女。这些条件都可以写入契约中,契约上除了写有双方姓名,还常常有“冰人”作为中间人来见证。
典妻的现象遍及中国各地,然而各地的称呼有所不同。比如,在辽宁,这一现象被叫做“搭伙”,在甘肃,则称为“僦妻”,而在南方的浙江一带则尤为普遍。当然,也有一些贫困家庭不拘泥于这种做法,甚至男主人会鼓励妻子与他人发生私情,以此换取一些经济利益,这种行为被称为“贴夫”。
《琢县志》记载,某些地方风俗中存在“卖妻”这种陋习。“男子家中贫困时,就会把妻子卖掉以换取生计,而女方家族对此不作干预。且即使女方被卖到某个姓氏家中,女家与该姓依然保持亲戚关系。”这一不正之风在当时的社会中存在,表明了礼教的松懈。
元朝时期,政府曾经极力打压典妻现象,甚至将其写入法律,然而成效不大。明朝建立后,朱元璋深感这种风气的败坏,并继承了元朝的做法,规定:“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者,杖八十;典雇女者杖六十;知情而不加以制止的,处以同罪。”
清朝入关后,大量劫掠他人妻女,导致民间买卖妻女之风愈演愈烈。尽管清朝也曾发布律令来约束这种行为,但典妻之风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。封建社会中,农民生活困苦,许多男子无法娶妻。在这种情况下,为了延续家族香火,便只能通过典妻来解决问题。更有甚者,兄弟几人或朋友几人联合租赁一名女子。而在古代,礼教严苛,女子的贞洁被视为至高无上的美德,但在传宗接代的压力面前,许多人还是选择了妥协。这种现象背后也体现了古代女子地位低下的现实,妻子不仅要承继先祖的香火,也肩负着延续家族后代的责任。若男人无法自给自足,典妻的做法便成了他们的无奈之选。
此外,还有一种典妻现象具有社会自救性质,诸如“招夫养夫”、“搭伙”或“拉帮套”等。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原配丈夫家中因疾病等原因劳动力不足,典夫则缺少生产工具。因此,原夫会将妻子典给他人,而典方的条件是,住进原夫家里,充当家中的免费劳动力。这种现象也被称为“套股子”或“拉帮”。在这种关系中,妻子在典出期间所生的孩子,通常会按照双方约定平分。尽管关系复杂,但由于孩子的存在,套股子结束后,双方依然保持亲戚关系,依旧可以互相走动。
这种典妻现象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。根据《兴国调查》中的记载:“在兴国,地主和富农不仅拥有妻子,还有若干妾;而中农的百分之十、贫农和手工业者的百分之三十、游民的百分之九十、雇农的百分之九十九,甚至连妻子都没有。”直到新中国成立后,实行了严格的一夫一妻制,典妻制才最终消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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